Tel:021-37195298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额财产是否能撤销赠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1-11 13:31:01   分    享:

撰文:汤佳律师

  张某,于婚前赠与女友奥迪车一辆,现两人无法结婚,要求女友归还车辆无果,要求起诉要回赠与的车辆。 20121月,已经丧偶的原告张某与已经离异的被告人魏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即以男女朋友相处,之后两人关系一度密切,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魏某将张某带回家见了父母。两人相处的第二个月,两人一同前往4S店,由张某出资购买了一辆30多万元的奥迪车,车辆登记在被告魏某名下。两人交往期间,张某还为魏某购买过价值5万余元的其他物品。在购车后魏某经常找理由与张某矛盾,两人于20124月分手。但张某找魏某要求归还赠与的车辆,魏某拒绝归还,张某再次去找魏某时魏某拒不见面,搬离住处电话也关机。

  愤怒的张某找到我,他说钱是其次的,最主要的是他感到受人欺骗,被人玩弄于股掌之间。要求我代理他的案件。那么首先要理清以下思路:首先,他出资购买汽车并写到女方名下,是什么法律性质。一般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借款,一种是赠与。我再三询问张某,当初买车时是什么想法,是借款还是赠与?张某确定是赠与,因为张某说魏某很漂亮,恋爱期间自己很喜欢她,并且魏某带他见过父母,虽然认识的时间短,但已谈婚论嫁。在这个前提下给她买 了辆车。其次,确定了赠与关系后,该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从本案中不难看出,男方是在和女方已经谈婚论嫁的情况下,才给女方购买了奥迪车。结合男方的经济情况,男方虽然是做生意的,但是收入并不高,年收入也就二三十万。因此,该赠与应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张某的赠与行为是有目的有条件的,那就是要与魏某缔结婚姻关系,而魏某也是明知张某的这一想法下接受的赠与,这种情况下,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而魏某未履行义务,赠与可以撤销。

   我代理张某向法院起诉,并于法庭发表了以下辩论意见:原告的大量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原告出于与被告正式结婚的目的,出资购物、购车并登记于被告名下,所以原告出资购买涉诉汽车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同时,被告因为不能解释为何能泰然自若的接受原告如此大金额的赠与,而在这种情形下接受了汽车,则表示其也接受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并接受该条件的约束。原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赠与财产应当返还。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原告赠与目的实现,小汽车仍归被告所有。但是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而且双方表示今后不可能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告表现比较忠诚,而被告相反表现出很强烈的欺骗性,两人交往中,被告向原告陈述工作单位不真实,并且在接受赠与后不接电话等等,在法庭上又多次发言被当庭证明是谎言,这种表现是有违常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赠与目的不能达到,按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之前的赠与物,并配合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为证明我方辩论意见,我出示了原告提供的付款证明,并申请介绍两人认识的媒人刘某出庭作证。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辩论意见,要求魏某返还张某购车款。

在此再次提醒:婚前赠与需谨慎,切莫被冲昏头脑。


联系我们
  • 律所名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 电话号码:021-37195298
  • 手机号码:18301722272
  • 邮箱地址:lawyer@meiguls.com
  •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5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