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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海法院在行动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5-03 15:55:05   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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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与同济大学签订框架协议 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合作

浦东法院五项举措打响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品牌

黄浦法院反映部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亟待重视

普陀法院反映假借授权关系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三个特点

徐汇法院分析涉微信平台商业诋毁存在四方面规制难点


上海高院与同济大学签订框架协议

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和司法实践合作


4月20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同济大学签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合作框架协议》。上海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晓云,同济大学校长钟志华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上海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斌,同济大学副校长雷星晖共同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媒体共计40余人参加了签约仪式。

刘晓云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要素。

如何实现司法机关与院校优势互补,促进教学相长,推动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当前人民法院和高等院校共同面临的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要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既要把法院优质的实践资源引入高校,又要利用高校理论资源丰富、站在国际学术前沿的优势,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疑难问题,真正做到资源共享、良性互动,共同提高研究法律、适用法律的水平。

二要完善培养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的综合能力素质。合作培养一批优秀法律研究人才和司法实务专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的水平,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人才保障。

三要搭建合作平台,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要以双方需求为导向,坚持解放思想,加强组织和统筹,积极搭建常态化的沟通联络平台,探索院校合作、协同创新的新思路、新途径,建立起紧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努力实现法院的审判实践资源与高等院校的法学理论对接,推动司法审判与法学研究的协调发展。


浦东法院五项举措

打响自贸试验区

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品牌


近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2017年,共受理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4133件,连同存案审结4260件,各项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主要做法:

一是完善“三合一”审判模式。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基础上,继续加大创新力度,扩大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受理范围,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的刑事、行政案件,凸显专业化、集约化优势,打造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 “升级版”。

二是深化繁简分流。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开展法官指导下、由法官助理主导的诉前调解和简案速裁,2017年通过速裁机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7.55%。同时,对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件,选派资深法官作为承办法官精心审理。2017年,共有8件案件11次入选全国范围各类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三是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该院与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深入开展合作,形成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自2017年8月开展合作至今,累计委托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09件,调解成功率达54.65%。

四是推广互联网审判模式。根据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外省市当事人较多、涉互联网纠纷较多的特点,推广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诉前调解、组织庭前会议、审理简易程序案件、远程听取专家咨询意见;对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的庭审,以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随卷归档。2017年,共运用互联网审判方式审结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案件229件。

五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发布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形式,发挥对相关产业的规范指引功能。先后发布了《当前上海科创中心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短板及对策》调研报告、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课题,提高服务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黄浦法院反映

部分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存在三个问题亟待重视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104件,涉案平台包括电商淘宝1688平台、拼多多手机购物APP、微信商城、东方电视购物等。

该院在审理中发现,上述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店铺资质审核不准确,影响诉讼主体信息确认。部分平台对企业店铺审核不严,特别是在个人店铺的身份核实、旗舰店或专卖店的商标权利核验、品牌商品销售的授权许可文件审核、退店规则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实践中发现,经审核后有些诉讼主体依旧无法确认真实信息,且部分实际已经关闭的涉诉店铺的平台信息未及时清除。

二是商品投诉渠道不完善,权利人直接通过平台维权困难。部分平台缺乏明确投诉渠道或相关投诉指引,权利人发现假冒或仿冒商品时,往往难以直接对出售该商品的店铺进行投诉,而部分电商平台则以出售假冒或仿冒商品的店铺非自营为由拒绝赔偿,权利人维权困难。部分平台对权利人的投诉设定了侵权链接、购买鉴定、真实性承诺等要件,导致大量的侵权投诉被平台认定为非有效通知而未采取任何措施。同时部分平台对相关店铺主体信息不予披露,权利人既无法通过平台投诉获得有效维权,又无法通过平台向店铺请求赔偿,最终只能诉至法院。

三是常规甄别机制不完备,部分侵权行为反复出现。面对海量的商品,平台虽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但对具有极大侵权可能、已反复实施、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应当进行常规甄别、日常审核。但多数涉案电商平台的常规甄别机制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相同侵权行为频频发生。


普陀法院反映

假借授权关系实施知识产权犯罪

呈现三个特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梳理商标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2016-2017年共有5起案件系假借授权生产关系,实施制假销假犯罪活动,相关犯罪人员均被处以实刑,未适用缓刑,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达980余万元。

经梳理,该类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犯罪行为隐蔽,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认定存在较大难度。该类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大、直接挤占权利人市场份额等特征,审理中犯罪人员均就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提出异议,因存在授权时段交叉、账目明细不清等情况,致使证据采信及犯罪事实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二是犯罪表现形式多样,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合法外观”迷惑性。该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曾经或现有身份实施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如获商标授权许可方在经营活动中,为获取更大利润真假混卖;商标权利单位的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用商标标识及产品包装,与他人共同制假;商业谈判中的居间人截留空白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制假销假等。

三是商标权利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此类犯罪中,商标权利人往往自身工作或机制存在漏洞,如合同签订不严谨,未区分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代加工等不同法律关系,亦未在合同中明确授权的范围、期限、类型等事项;授权流程不规范,疏于对被授权方商标印制、流转、使用等环节进行管控,对版式、数量等关键内容未予以监督;跟进管理不到位,未通过设置专职人员或建立详细台账的方式开展系统归档管理,未有效跟进合同签约、履行、终止等各个环节,导致授权行为失控。


徐汇法院分析

涉微信平台商业诋毁

存在四方面规制难点


微信具有信息发布便捷、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商业诋毁的平台。2015-2017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微信平台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

经梳理,发现此类案件由于信息发布平台的特殊性,给相关侵权行为的规制带来以下困难

一是侵权行为发现难。微信用户在关注特定公众号后才能接收其推送的信息,在加入特定聊天群后才能浏览群内消息,故平台信息传播具有特定指向性,即只有进入特定“圈子”方能接收相关信息,导致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受害人及时发现。

二是侵权后果防范难。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经过简单的复制、转发、截屏等方式即可实现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故侵权行为难以被制止。此外,微信平台信息的传播多基于强关系链的私密交互传播,即便受害人发现侵权行为,相关公众的自主选择权已受到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被侵犯。

三是侵权事实固定难。当商业诋毁行为被受害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时,侵权人为规避法律与诉讼风险,往往迅速组织人员撤除相关信息,该类信息数据一旦删除,很难恢复和收集,侵权事实难以被固定。

四是相关部门监管难。相较于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微信运行商对于平台上传播的信息缺乏强有力的审核机制,难以对海量信息进行有效监管。而且微信用户通常在传播信息或发布言论时使用昵称,其真实身份难以识别,即便侵权事实已经确定,也很难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上海高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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