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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军生律师|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约定不一致,何去何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11-13 17:26:11   分    享: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关于管辖方式的约定不一致,当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管辖问题成为解决纠纷第一大障碍。那么,当主从合同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当事人究竟应该如何确定管辖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因为主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同时将担保人也列为被告的时候,我们应当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但是,也需分情况来确定:
1如果主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而从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主合同不一样的,则仍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
2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而从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则仍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
3若仅是针对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债权人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并非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律师建议:
1建议债权人将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明确、一致的案件管辖,以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时间拖延或者因异地管辖消耗更多人力、物力。
2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案件管辖,在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以主合同约定内容为准。若主合同案件管辖约定不明,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主合同案件管辖。
3若债权人仅是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责任,或者就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案件管辖的,适用合同约定。若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的,应以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法条链接:

《担保法解释》第129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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