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法律顾问律师:公司被吊销后,股东的义务
2018-09-18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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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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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某、王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某设备公司的经营管理;2.某设备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某设备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某设备公司财产灭失;4.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某设备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某贸易公司对蒋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设备公司、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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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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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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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认为:某贸易公司按约供货后,某设备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某、蒋某和王某作为某设备公司的股东,应在某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某设备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某、蒋某和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某设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设备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某设备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某设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关于蒋某、王某辩称某设备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某设备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设备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某设备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某设备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某设备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某设备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蒋某、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某设备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某设备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键词:奉贤区律师 南桥律师 奉贤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美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