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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退出需聘请律所协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8-08-13 15:51:08   分    享:


这几天,各种债转、逾期、清盘、爆雷……

“危若累卵”的P2P网贷行业要把金融律师忙坏了。

据不完全统计,6月以来全国范围内集中出现了百余起P2P网贷平台清盘、停业、实际控制人失联、停止兑付本息等风险事件。如今P2P平台退出成为一个新“热词”。近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官网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P2P退出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协助并出具法律意见书。P2P网贷平台的频繁“暴雷”不仅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焦虑,同时也引发了各方的关注。7月底,来自上海司法界、金融界的多位大咖们齐聚上海浦东新区建行大厦召开了一场主题为“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司法”研讨会,为金融监管建言献策。

如今,P2P网贷圈人心惶惶,数不胜数的用户遭殃,有的丢了成千上万的积蓄,有的则是老一辈的养老钱;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也随之失去了工作。圈外人不禁会感叹,不存在就没有伤害,为什么当初要出现P2P这个平台呢,P2P网贷平台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平台呢?


从野蛮发展到涤旧立新 

P2P网贷的十余年发展路

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也称点对点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P2P小额借贷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首创,是一种将非常小额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主要是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网贷模式中,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自主决定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发布,贷款人则根据P2P网贷提供的信息,自由选择出借对象,出借资金,收取本息。P2P网贷平台则通过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实际上也包含了借款人属于商业主体的情形,即P2B。

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于2005年3月的英国Zopa而自2007年国外网络借贷平台模式引入中国以来,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百花齐放,迅速形成了一定规模。

综观其在中国的发展历程,自2007年至今大约经历了4个阶段:


一、以信用借款为主的初始发展期(2007年—2012年)


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让很多敢于尝试互联网投资的投资者认识了P2P网络借贷模式,其后一部分具有创业冒险精神的投资人随之尝试开办了P2P网络借贷平台。

这一阶段,全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大约发展到20家左右,活跃的平台只有不到10家,截止2011年底月成交金额大约5个亿,有效投资人1万人左右。网络借贷平台初始发展期,绝大部分创业人员都是互联网创业人员,没有民间借贷经验和相关金融操控经验,因此他们借鉴拍拍贷模式以信用借款为主,只要借款人在平台上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进行审核后就给予一定授信额度,借款人基于授信额度在平台发布借款标。

但由于我国的公民信用体系并不健全,平台与平台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随之出现了一名借款人在多家网络借款平台同时进行信用借贷的问题,最为著名的是天津一个网名叫坦克的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总额高达达到500多万,这笔借款最终因逾期成为各个平台的坏账。

基于以上问题的重复叠加出现,各个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底开始收缩借款人授信额度,很多平台借款人因此不能及时还款,造成了借款人集中违约。以信用借款为主的网络借贷平台于2011年11月—2012年2月遭遇了第一波违约风险,此时网络借贷平台最高逾期额达到2500万,诸多网络借贷平台逾期额超过1000多万,截至目前这些老平台仍有超过千万的坏账无法收回。


二、以地域借款为主的快速扩张期(2012年—2013年)


2012年初,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生变化,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同时又关注网络的创业者开始尝试开设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一些软件开发公司开始开发相对成熟的网络平台模板,每套模板售价在3到8万左右,弥补了这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的创业者开办网络借贷平台技术上的欠缺。基于以上条件,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左右迅速增加到240家左右,截止2012年底月成交金额达到30亿元,有效投资人在2.5到4万人之间。

由于这一阶段开办平台的创业者具备民间借贷经验,了解民间借贷风险。因此,他们吸取了前期平台的教训,采取线上融资线下放贷的模式,以寻找本地借款人为主,对借款人实地进行有关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押物等方面的考察,有效降低了借款风险,这个阶段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基本真实。但由于个别平台老板不能控制欲望,在经营上管理粗放、欠缺风控,导致平台出现挤兑倒闭情况,2013年投资人不能提现的平台大约有4、5个左右。


三、以自融高息为主的风险爆发期 (2013年—2014年)


由于2013年国内各大银行开始收缩贷款,很多不能从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在民间有高额高利贷借款的投机者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看到了商机,他们纷纷投入P2P网贷行业。这阶段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从240家左右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底月成交金额在110亿左右,有效投资人9到13万人之间。

这阶段上线平台的共同特点是以月息4%左右的高利吸引追求高息的投资人,这些平台通过网络融资后偿还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或者投资自营项目。由于自融高息加剧了平台本身的风险,2013年10月份这些网络借贷平台集中爆发了提现危机。其具体原因分析如下:10月份国庆7天小长假过后,很多平台的资金提现积累到了几百万以上,由于这些平台本身没有准备或者无法筹集现金应对提现,造成追求高息的投资人集体心理恐慌,集中进行提现,使这些自融的平台立刻出现挤兑危机,从2013年10月—2013年末,大约75家平台出现倒闭、跑路、或者不能提现的情况,涉及总资金在20亿左右。


四、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2015年至今)


2015年以来,国家表明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态度,并在政策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予了大力支持,于此同时也开始加强监管。

这使得很多始终关注网络借贷平台而又害怕政策风险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组建自己的P2P网贷平台。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上线期应该在8月份左右。2015年年底网贷行业的交易额已突破万亿。

截至2017年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了1931家,历史累计成交量突破6万亿元,总体贷款余额已经达到了12245.87亿元,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同时期,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9799亿元,P2P的贷款余额已经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另外,2017年网络借贷行业投资人数与借款人数分别约为1713万人和2243万人。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P2P网贷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成为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P2P网贷已成为社会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解决小微企业贷款和给出借人提供稳定回报方面,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问题凸显到立法监管

国内P2P网贷监管渐趋常态化


在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非常严重小额贷款难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投资渠道较为狭窄,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占垄断性地位,而大量的小额社会性借款需求无法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得以满足;另一方面,受制于存款利率管制,投资人也难以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实现更高的收益从而克服通货膨胀。

在此背景下,大量投融资方涌入民间金融市场,试图通过民间借贷、民间集资甚至非法地下钱庄解决需求。虽然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一批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但由于上诉机构无法吸储而使资金来源缺乏流动性而且融资比例有限,因此无法满足民间旺盛的资金需求。这为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广阔的市场基础。

P2p网络贷款利用互联网信息集散的优势让民间借贷从熟人社会向陌生化社会发展,借贷双方的准入门槛低,以解决小额无担保贷款难问题为初衷,使得p2p网络借贷具有参与群体广泛的特点;并且p2p贷款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放贷需要层层审批,借款人通过平台信用审核,各参与方即可在线上签署电子合同,完成网上账户资金划转,具有交易形式灵活高效的特点;加之p2p贷款平台中的借款人往往是传统金融机构由于信用或者担保问题无法提供贷款的人群,因此借款人往往愿意承担较高的利息,同样投资人也要承担更高的违约风险以及借款人信用风险,这使得p2p借贷平台也具有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特点。

正是由于p2p贷款平台具有上述所说的:参与人群广、交易形式灵活高效、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使得p2p贷款平台缓解了国内小额贷款供给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险象环生。

2013年以来,中国P2P网贷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P2P借贷行业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从2014年开始,国家各监管部门逐渐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督和管理。综观P2P网贷监管的历史,自2014年至今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监管启蒙阶段(2014年4月21日到2015年7月18日)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提出网贷监管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到2014年8月3日银监会官员提出P2P监管的五条导向(“明定位”、“不碰钱”、“有门槛”、“重透明”、“强自律”)。当年8月22日银监会的官员提出了P2P发展的六大原则(信息中介、行业门槛、银行托管、专业人才、资金规模、打击诈骗)。当年9月27日P2P发展的六大原则又被银监会的官员延伸为十大监管原则(在六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实名制、不得担保、信息披露,收费机制和小额等内容)。

回头看这一阶段的网贷监管,多是一些政府或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为主,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政策,也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第一阶段的“红线”、“导向”和“原则”也算是为后面制定详细的监管细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后来的“指导意见”还是“监管细则”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散或完善的。 


二、意见监管阶段(2015年7月18日到2016年8月24日)


2015年7月,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承认P2P的合法地位,监管单位为银监会。同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发布《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重申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发布平台所不能从事的十二项行为;投资人教育首次被提上《办法》,平台需要备案、信息披露,进行银行存管等等,并给出了18个月的过渡期让平台进行整改。这是P2P网贷行业的一个重大的转折,预示着P2P告别早前的低门槛、野蛮式发展阶段。

2016年4月中央部署互联网金融专项政治,8月份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出台了关于信息披露指引和数据统计报送的标准文件。这段时间的监管应该是从松到严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发布标志着我国将P2P纳入严监管。各种监管政策的明确意味着网贷行业的业务活动空间进一步收缩,业内开始真正的大洗牌时期。


三、法治监管阶段(2016年8月24日至今)


2016年8月24日,国家正式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12禁的负面清单变成13禁,包括备案登记、银行存管、信息披露和借款上限等都做了硬性的规定,等同于网贷平台都几乎自己自己要如何整改才能合规发展,同时也为网贷平台指明了合法整改的路径。同时,各方监管不断升级,14部委开启为期一年的互金专项整治,对P2P采取“穿透式”监管,随后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等一系列监管文件发布标志着我国将P2P纳入严监管。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职责义务、业务操作规则等做出明确规定。2017年12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路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要求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最晚6月底前全部完成。一旦没有通过官方核准备案,或将引导逐步退出市场。57号文标志着针对网贷的监管从非常态化向常态化的过渡。

对网贷平台来说,随着合规成本的提高,以及业务范围的收缩,还将有大多数网贷平台或将主动停业,或将被迫退出市场竞争,乃至走投无路、跑路的平台也有,可谓真正的大浪淘沙。


集资诈骗,非法经营……

P2P网贷平台可能涉嫌的犯罪不止这些


正因为P2P平台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仅就p2p平台运营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言,主要涉及三种构成犯罪的模式包括资金池模式、自融模式及庞氏骗局。这三种模式实际上也是目前监管高层提出的禁止P2P平台触及的红线或者说禁区:

1、资金池模式

P2P资金池有三种形式:一是平台先归集投资人的资金,然后再寻找借款人把钱贷出去;二是平台把借款需求打包成理财项目,再把投资人的资金归集到平台账户,然后进行资金的匹配;第三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项目和资金并非一一对应,可能会造成期限和资金错配;或者P2P实际经营者刻意拆标,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造成期限和金额的错配。P2P平台运营者使用其中一项或多项手法,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自融模式

自融,即自融自用,或者融资后再进行出借赚取利差,或者进行高利出借,则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高利转贷罪。如果通过虚假项目或虚假借款人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信息,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然后将资金挪作他用,就涉嫌非法集资罪。由于P2P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如果P2P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这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3、庞氏骗局

平台采取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进行运作,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这都是庞氏骗局,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P2P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跑路,那就是典型集资诈骗。

除了以上三种常见的涉及刑事责任外,P2P运营商还面临以下的刑事责任。

如果P2P网贷平台存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变相设立金融机构,开展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业务等其他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则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规定,网贷平台即使被动参与了洗钱服务,因不具有主观上“洗钱”故意,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P2P平台运营商主动参与到“洗钱”过程中,那肯定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

在P2P网贷平台的实际运行中,平台运营者在银行贷款之后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去借出,则涉嫌高利转贷罪;为扩大生意,进行虚假宣传的,则涉嫌虚假广告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订立和执行协议,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外P2P运营商作为居间服务商,应当按照现行税法的要求申报纳税,申报应当全面,具体,符合现在税法的具体要求,不然就会涉及到偷税漏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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