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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雪阳∣疫情反复,旅游者可以向旅行社主张退款退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10-06 09:48:10   分    享:

    随着当前我国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许多曾经受到新冠疫情重创的文娱产业逐渐走出阴霾。但受到境外输入等多种因素影响,个别地区疫情反复,使得许多提前规划好出游的旅游者,不得不更改行程和出游计划。那么旅游者能否因疫情原因向旅行社解除提前约定好的行程呢?旅游者向旅行社主张退款退费是否于法有据?

    首先,应当对旅游者与旅行社形成的合同关系进行一个初步的判断,双方不同的合同关系将会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旅行服务单位为规避其自身资质上的缺陷或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往往选择与旅游者签署单项委托合同,但形式上的合同外观并不会影响双方真实的合同关系。

因此,旅游者可以根据旅行社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判断旅行社的服务内容仅仅是代为购买购票的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其次,旅游者能否基于突发疫情向旅行社主张解除合同?除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突发疫情能否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的旅行目的地疫情严重程度,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疫情防控政策等进行综合认定,结合具体裁判案例。笔者认为,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尚无疫情发生,合同履行时目的地突发疫情、风险等级被评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且相应的交通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均受到疫情管控政策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

    另外,旅游者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能够向旅行社主张退还相应费用?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当旅游者在疫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旅行社就解除后的退款事宜同旅行社负责人展开沟通,尽快就旅行社已支出的机票、酒店等开展退订工作,确定可退款退订和旅行社尚未实际支出的部分,旅行社有义务积极配合旅游者开展机酒、门票等退订的联系和沟通工作,避免旅游者损失进一步扩大。

    最后,关于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向旅游者作出的不可退改的声明是否有效?笔者认为,该类声明的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旅行社订购的是特价机酒,相应的航空公司和酒店在订购时已经明确无法退改的,且旅行社亦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那么旅行社作出的声明原则上亦对旅游者产生效力。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参考上海法院关于疫情下旅游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本着相互理解、共同协商原则处理,协商不成的,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处理解决”,笔者建议,疫情发生后,旅游者应第一时间告知旅行社相关情况,及时同旅行社负责人员沟通解除合同事宜,协商退还已支付旅费中旅行社尚未支出的部分,并注意保存与旅行社负责人的沟通记录。

    遇到沟通协商受阻或者旅行社拒不配合的,旅行者可以拨打上海市旅游热线962020向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反映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进行旅游投诉,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60日内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再进一步选择通过仲裁或者法院诉讼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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