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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杰律师:企业纳税经营决策技巧第一篇:企业经营先抑后扬,如何扭转乾坤减少纳税?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9-24 15:18:09   分    享:
「企业纳税经营决策技巧」
第一篇:企业经营先抑后扬,如何扭转乾坤减少纳税?

一、实务背景
在企业创立之初,由于市场接受度较小、成本营销支出巨大等情况,往往在创业之初的企业属于亏损状态,但是一旦市场打开,企业逐步实现盈利,市场一旦成熟,企业便可能出现井喷式的营业增长,随之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那么,对于企业这种先抑后扬的盈利情况,是否能扭转乾坤减少纳税呢?请看下文。 
二、筹划思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因此,本团队建议,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预期利润情况,通过对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从而实现减少纳税,合理合法增加企业实际所得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

假设背景:假设该一般企业正在逐渐走向轨道,经营收入也日益增长,2013-201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由于2013年亏损为200万元,即使根据前述第十八条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亏损也仅能用2014年至2018年的所得160万元来弥补。而2019年的120万所得额,因为5年的限制,不能用于弥补2013年的亏损,而且2014年至2018年期间,企业都处于盈利状态。因此,201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只能按照120万x25%,直接缴纳30万元,一分钱也少不了。

假设筹划:从上述假设背景中,可以看出该企业2018年度的纳税额来看相比较之前年度都较少,可以推断出该企业增加了投资或者增加了其他费用的支出。如果企业提前进行财税筹划,在2018年度压缩成本和支出,尽量增加企业的收入,则2013-2019年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如下情况:


根据前述第十八条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在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尚在5年期限内,可以用来弥补2013年度的亏损,无需缴纳所得税。而2019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80万元x25%,直接缴纳20万元。
提前规划,直接少10万元。
四、实务操作注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而不能利用多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2号)的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25%的法定税率(2008年1月1 日之前按照 33%的税率计算),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计算申报亏损,才能通过纳税筹划获得合法利益,否则,为了亏损结转而虚报亏损有可能导致触犯税法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而自2018年1月1日起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其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律师意见
(一)鉴于前述第十八条亏损结转的规定,有五年的限制条件,因此,如果某年度一旦发生了亏损,企业应当尽早将企业所得弥补,尽早进行税务规划,合理合法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二)如果企业已经没有需要弥补的亏损或者企业刚刚组建,而亏损在最近几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建议先安排企业亏损,然后根据专业律师的建议再安排企业盈利,从而利用亏损的结转规定,完成企业税务筹划。
六、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6)《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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