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021-37195298

王晓杰薛冰雨|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兼议律师费的承担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0-09-03 17:51:09   分    享:

撰写:王晓杰律师 薛冰雨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新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原规定实施以来,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又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最高院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
最高院结合调研、各方意见,做出了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该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制定标准解读
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开了金融机构的利率决策权,已经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R)形成机制。原《规定》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的,所以当基准利率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按照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对司法解释进行相应的修改是合乎情理及法理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R)的查找链接: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index.html
第二部分:律师费能否计入司法保护上限利率
根据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比之前的规定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新规就旧规而言,除了将“年利率24%”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外,其他并无变化。那么。律师费用是否为该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费用”,计入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呢?

最高院的判例:
经笔者检索大量案例发现,各法院对此都有不同看法,就连最高院在2019年不同时期作出的裁定书,对对于诉讼律师费是否包含在利息最高限额中,即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存在不同意见。
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即,该裁定书认为律师费不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费用”,不应受该条款的限制。
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193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天信公司有关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年利率24%予以了支持,对天信公司超过年利率24%的有关违约金、律师费用等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该裁定书来看,律师费受年利率24%上限的限制,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申4335号裁定书认为:
“律师费作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合理、必要支出,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本身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的‘其他费用’”
上述三份裁定书对于律师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中的“其他费用”存在较大争议,在实践中对此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

我们的观点:
根据2020年7月27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来看,对于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待决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若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根据该《意见》中对于类案检索范围及顺位以及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可见,就本文所探讨的争议问题,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生效的类案作为参考(未找到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而最高院发布的生效裁判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并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笔者认为,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条文中所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指的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而律师费是违约情形发生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而非借贷关系产生而支出的费用,这两种费用性质不同,律师费不属于该条款所规制的“其他费用”,因此不应计算在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范围内。
总结:
此次司法解释修改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但针对出借人的主张同时作出了限制,相对应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按照原规定是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既需要规范,也需要保护。


关键词:民间借贷律师  奉贤区民间借贷律师 高利贷纠纷律师

联系我们
  • 律所名称: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
  • 电话号码:021-37195298
  • 手机号码:18301722272
  • 邮箱地址:lawyer@meiguls.com
  • 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5号楼